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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2018-02-28 09:52:31    浏览次数:4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工作是推动课程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转变,落实本科人才培养路线图的重要抓手,为规范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项目的管理,有效发挥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指导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性标准)互为补充。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的内涵、基本特征、教学设计与教学组织和建设标准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可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指导性标准(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和项目结项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请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项目立项,需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申报立项课程提倡但不局限于已开设或新开设的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方法类课程、跨学科交叉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发展指导课程。其他本科课程若符合研究性教学课程特征的,也可申报。

课程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学团队自愿申报。主申请人应具备3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验,并热心本科教学,积极投入本科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水平。鼓励团队申报。

申请人应提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指导性标准(试行)》基本精神和要求,按照相关要求明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撰写项目论证报告,并承诺立项后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好《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立项  申请表》和反映研究性教学计划的《中国人民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等研究性教学课程申请材料,并将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到所在教学单位(学院(系)或部处)。

相关教学单位(学院(系)或部处)对提交的课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报课程的地位、特点、教师教学态度和能力以及建设的意义做出客观评价和推荐意见,并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学院推荐汇总表》和相关课程申请材料上报到学校教务处。

学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结合学校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指导标准和观测点,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和集中评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报主管校领导签批。教务处将立项结果予以公布。

学校教务处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启动会,进一步向项目承担人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项目承担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设规划和具体建设任务。签署《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立项承诺书》,不按期签署者视为放弃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立项项目以完成2轮开课为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经费实行动态管理,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立项项目按5万元/门的标准,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

项目一经立项,按照学校要求开设第1轮课,并签署《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立项项目实施承诺书》,由学校教务处按1.5万元/门的标准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项目完成第1轮开课后,由学校教务处根据中期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拨付项目经费,中期评估合格者教务处按1.5万元/门的标准拨付第二笔项目经费;

立项项目完成第2轮开课后,由学校教务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确定是否拨付其余项目经费,验收合格者教务处按2万元/门的标准拨付第三笔项目经费。

第八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进程跟踪和中期评估,项目目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结项和项目验收与评价。

进程跟踪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照项目预定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并动态跟踪教学效果和学生反映,组织课程教学观摩与交流。

中期检查在第一轮开课结束后进行,考察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的建设规划和目标初步完成课程教学全过程的相关建设,考察第一轮开课全过程的课程教学设计、组织等是否按照预定建设方案和指导性标准相关要求实施,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反映,教学档案是否完整,研究性教学成果等。

项目结项一般在第二轮开课结束后进行,项目承担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性教学课程立项项目结项申请表》,并提交反映项目建设成果和教学成效的支撑材料,项目的实施总结报告,两次开课的全过程教学档案。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结项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估,考察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是否取得明显的教学效果,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是否认定为研究性教学课程。

第九条  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立项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其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学生修课学分根据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核算学分乘1.5系数计算。

第十条  本科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在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认定为研究性教学课程,教师教学工作量继续按照核算学分乘1.5系数计算。学校教务处定期对已认定的研究性教学课程进行评估,对优秀的研究性教学课程主讲教师实施奖励,并在其他相关评优评奖中给予倾斜。对检查不通过的,取消研究性教学课程称号,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常规计算。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定期统计本类项目的结项情况,对于结项率低的院系要进行通报,对长期不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教学项目申报中予以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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