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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指导性标准(试行)

2016-11-22 11:22:44    浏览次数:2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科人才培养路线图,建立健全研究型学习制度,积极探索研究性教学实践,促进教学方式转变和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的习惯养成与能力提升,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是以课程规划的教学内容为主线,全程采取课堂讲授、课外研学、课堂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实施教学的课程。研究性教学课程是按照教学方式界定的课程类别,不独立于业已存在的课程性质分类。

第三条  各学科专业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目的,科学合理规划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为其他课程实施研究性、启发性教学和学生课外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本指导性标准旨在为全校本科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提供方向性指导意见,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和创造性,创造性地实施研究性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际教学。

第二章  基本特征

第五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应在课程教学全过程中,以明确的问题为导向,在教师讲授、引导和启发下,促进学生参与研究实践,实现体验式、批判式、探究式学习。

第六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教学强调课堂和课外有机结合,课堂研讨教学应以学生课外阅读、自主学习、合作研究为基础,从而保障教学效率、实现教学目标。课外研学时间一般不低于课堂教学时间的3倍。

第七条  研究性教学一般实行小班教学,课堂规模以20人左右为宜,一般不超过30人。部分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组建教学团队,采用大班引导式讲授、小班课堂研讨的方式实施课堂教学,但小班课堂研讨所占课堂教学时间(不包括课外研学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该课程课堂教学计划总时间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教学设计与教学组织

第八条  课程大纲。研究性教学课程应紧紧围绕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突出研究性教学特点,就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内容、课堂组织与设计、课外研学安排、教学进度、学生学习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安排,编制研究性教学课程大纲并在学生选课前发布。

第九条  教学目标和要求。应结合课程内容体系和研究性教学的特点、目的和要求概括课程总体目标和要求,同时针对课程具体内容分章、分课次阐明教学目标和研究性学习要求。

第十条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研究性教学的主线,应反映课程教学体系要求和课程教学目标,力求结构合理、丰满充实、目的明确,按合理进度分课次,分课内、课外做出安排。

第十一条  课堂组织与设计。课堂教学是组织实施研究性教学的主战场,是推进教学进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关键环节。课堂的组织与设计应充分体现研究性教学特点,突出“引导性、探究性、参与性”,围绕课程知识体系和逻辑结构,设计明确的研讨问题,以学生课前自主研学为基础,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明确每堂课所采取的提问讨论、归纳总结、研究展示、演讲辩论、实践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第十二条  课外研学安排。学生课外研究性学习是研究性教学课程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学质量和效率、实现研究性教学目标的前提和基础。课外学习任务既包括课前对相关问题的自主学习和研究、为课堂研讨做好充分的准备,也包括课后的扩展学习和深入研究。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等设计和安排课外学习任务,提供相关资料文献和必要的文献导读,明确学习目标、主题、学习形式与要求、课前准备要求等,教师应每周安排专门时间对学生提供答疑、交流指导或参加小组课外讨论。

第十三条  学习考核。研究性教学课程应遵循“重平时、重态度、重参与、重研究、重效果”的原则,结合课外研学任务和课堂教学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如通过论文、作品、汇报、报告、课堂参与、谈话、研讨表现等方面,对学生日常课外研学情况、课堂表现和阶段性学习成果进行考核,期末进行综合测验,合理设置分值比例,综合计算课程成绩。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四条  教师、学院或学部根据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具体课程特点推荐或自荐课程向学校申请进行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提交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申请材料,按照研究性教学课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课程的定位、教学内容的特点、教学目标阐述实施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明确课程建设目标和各项具体建设规划,提供可行性论证。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评估的基础上认定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

第十五条  提倡但不限于对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方法类课程、跨学科交叉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发展指导课程进行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提倡团队合作开展研究性教学课程建设。对学生规模较大的课程,提倡以大班讲座、小班研讨的方式开展研究性教学。对同一门课多个课堂的课程,提倡开设一个或多个研究性教学课程班供学生选择。

第十六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的建设应按照第三章的要求对课程进行总体设计和建设,特别是要具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  编写研究性教学课程大纲,结合课堂内外学习内容,明确各项要求、教学方式、教学环节和组织形式。

2.  结合课程教学内容和课堂课外学习任务,精心挑选和组织学习资料、参考文献、扩展阅读文献、网络资源。

3.  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设计要求进行教学手段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创新教学方式,建设课程互动交流网络平台和移动通讯交流平台,促进教师指导、课外研学、成果交流和资源共享。

4.  结合课程教学目标和实际需要,为学生推荐并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包括稳定的实习基地、校内实验教学场所以及可吸纳学生参与的课题和项目。

第十七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的建设以完成2次开课为周期,一般为1-2年,到期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按第十八条获得学校研究性课程认定,其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资格和相关待遇自然免除。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可视情况继续开设,享受常规课程待遇,学院和教师应提出课程建设整改方案并自行进行后续建设,完成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认定的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或者由学院或教师自行建设的课程,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要求,经学校组织专家评估审核可认定为研究性教学课程。

第五章  教学评价

第十九条  对研究性教学课程的教学评价主要针对研究性教学建设、研究性教学的实施、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进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参考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条  教学建设考核针对第十六条要求重点考核教学大纲是否符合研究性教学课程的特点,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善清晰;课程资源、教学条件是否完备充分,是否有课程互动交流平台。

第二十一条  研究性教学实施考核主要针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实际教学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进度组织实施教学和指导,课堂教学、课外研学以及学习考核等相关教学环节是否有效的贯彻研究性教学课程的要求。课程教学得到同行、督导、专家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  教学效果与成果的考核主要针对学生的知识掌握、自主学习和研究能力是否明显提高,是否有丰富的体现学习效果的课题研究、论文、作品、学科竞赛、实践等方面的学习成果,课程教学是否得到学生的认可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与改进的考核主要依据教师是否发表(含网络发表)有研究性教学改革的论文、论著、教学案例等;是否建立有研究性教学的教学档案(或教学手册);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征求和听取学生意见并及时与学生沟通和改进;是否对研究性教学课程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的总结,并对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条件、教学方式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研究性教学课程与其他本科课程一样,须参加期末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评估成绩仅供参考,暂不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依据。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研究型教学课程的特点和要求,激励教师和学生投入课外研讨和学习,由学校认定的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和研究性教学课程,其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学生修课学分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核算,按课堂和课外1:1进行教学任务安排,即每2学分课程按标准学期平均每周1学时安排课堂教学,其余教学任务由课外完成。教师和学生应通过课堂与课内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核算学分相匹配的教学任务。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核算学分乘1.5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研究性教学建设课程将视同校级教学改革立项,并给与建设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学院给与配套经费支持。提倡学院自行支持建设研究性教学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优秀的研究性教学课程主讲教师将实施奖励,在其他相关激励、奖励制度中对研究性建设课程和研究性教学课程主讲教师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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